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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
2010-05-26    浏览次数:

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

校发[2005]教字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试环节,强化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5]教字13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既是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及对学生的学习状态测试的手段,又是对学校学风和教风的检查。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每学期学校和院系都要召开考试安排专门会议。

第三条  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课程)都要进行考试。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进行考试。全校通修课和院系学科核心课程统一实行考教分离制度,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由院系具体安排。

第四条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进行。考试具体安排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完成,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公布,不准无故变更。

第五条  课程考试每一个考场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其中该门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监考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要做好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相关文件材料等。在考试前,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校团委等单位参加的学校考试巡视组,负责对全校各考场状况进行检查与督察。各院系应成立院系分管领导牵头的考试巡查组,负责检查、规范本院系的考场秩序。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保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命题坚持“严谨、科学、规范、合理”原则,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命题教师要严肃认真负责,专业方向课程和选修课程试题审核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试题审核由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未经审核的试题,不得进行印刷。

第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获取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学生的创新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知识点分布要科学,难易程度要适当,题型结构要合理,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就AB两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并避免与近四年试题雷同。所有课程考试应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从试题库调用的试题应占50%以上。

第十条  考试形式一般以笔试(闭卷或开卷)为主,也可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非笔试方式,非通修课,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院系分管负责人审批,通修课由院系提出并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考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命题应使用全校统一的试题纸。试题表达要简练、清晰、准确,试题内容必须打印,并在命题的同时给出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以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制度。严格履行试题登记手续,每一环节交接都应有文字记录。院系教务员凭教务处试题印刷审批单,按商定时间到指定地方印刷试题。试题从命题、审批、印刷、保管全过程均需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如出现泄密等问题,按《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场要求与纪律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是学校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并要求认真负责、穿着整洁、举止端庄,并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对学生座位进行编排。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学生按编排就座,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及相关物品放在讲台或指定地方,核对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

第十五条  学生座好后,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要求与纪律,要求学生检查桌面上、抽屉内等是否有与本门课程有关的内容或非考试用品,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试卷发放前,清点、检查试题,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或院系教务员联系。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在试卷上的固定位置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核对准确。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等),不回答学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如发现学生有作弊现象,应立即制止并作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院系或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考试剩余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学生按时交卷。试卷清点无误后,封装,并交相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归档并提供阅卷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入场,以无故缺考论处,卷面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与管理,遵守考场纪律,按指定座位入座,及时清理桌面、抽屉中与本门考试有关的内容,并将所有非考试用物品放在指定区域,不准干扰考场秩序。

第五章  考试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考场上不听监考教师劝阻,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10-30分,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有意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

2.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

3. 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

4.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试夹带者;

2.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

3.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

4.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

5.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请、替校外人员考试)

2.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3.盗窃试卷者;

4.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

5.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

6.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7.在毕业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其它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述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或二十五条做出处理的学生如果对自己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或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各院系具体组织负责完成,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当场开封试卷,集体评阅,分工负责,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

第三十条  在试卷评阅过程中阅卷人应参照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及评分标准的要求,认真细致得评阅,保证评阅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试卷一律采用红色笔批改。阅卷记分方式保持前后保持一致,得分点明确,分数计算准确,卷面分数一旦判定,不得改动。如需要改动,阅卷老师应在旁边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阅卷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含电子成绩单)交院系教务员。对有特殊原因的成绩应用红笔注明“考试违纪、无故缺考、缓考”等字样,并签署评卷教师姓名。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试卷分析报告,结合学生答题情况和分数构成,分析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分析试题难易程度、覆盖面、题量等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三天内结束(全校统一考试课程在5天内交教务处),阅卷教师应及时将成绩登记表报院系教务员。

第七章  成绩登记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采用百分制。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平时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的通知》校发[2004]教字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分数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如需改动,阅卷老师应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由院系组织另请老师评阅。

第三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各院系教务员尽快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并将其不及格课程以及相关学籍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八条  如果学生对自己成绩有异议,有权向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负责核实。根据需要,由教务处组织本校其他老师或其他学校老师对该生的试卷进行重新评阅。最终有效成绩按照核实或重新评阅后的成绩计算。

第八章  试卷抽查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试卷抽查制度。抽查分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院系自查,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上学期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情况进行自查;二是学校抽查,每学期开学第四个星期,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对上一学期的试卷进行抽查;三是校外专家审查,根据需要由教务处负责进行。

第四十条  试卷抽查范围包括全校所有本科生课程的考试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答题要点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表、平时成绩原始记录、考场情况登记表、缓考申请等全部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对于试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进一步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按照《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考试资料归档与保存

第四十二条  考试相关资料均需归档保存。学生成绩单、毕业总成绩单应采用全校统一格式,原件归入在学校教务处学籍档案室,院系教学档案室保存复印件,属永久性保存文件。

第四十三条  各类考试相关资料的保存具体办法,按照《西北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课程考试的范围包括《西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以及国家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各类学生竞赛等。对于本细则部分条款不适合某些课程(如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的考核,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缓考和重修相关规定按照《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北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校发[1996]教字29号文件和《西北大学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发[1997]教字15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