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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05-26    浏览次数:

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发[2006]教字3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医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汇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管理程序。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主要职责有:

1、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1、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讨论和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3、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七条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各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3、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4、重修课程总学分达30个学分以上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前两周,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对毕业生进行审查,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条 各院(系)填写《西北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将有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其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第五章  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由相关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相关条例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授予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系列等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事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学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西     

                                                 2006年11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