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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实施细则
2010-05-26    浏览次数:

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实施细则

校发[2004]教字第0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 4号文件)和西北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党发[2002]18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搞好课程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长期以来在课程教学状态评估中的实践经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类型

第三条  凡一学期课时不少于18学时、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各类课程均须接受评估。

第四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在学校与院系两个层面上进行。学校评估主要是在宏观层面上对全校课程教学质量进行重点抽查与监控;院系评估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教学质量的监督与保障。

第五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按照评估的方式,分为教师自愿申请评估和随机抽查评估两种类型。凡自愿申请评估的任课教师,须作为主讲教师独立承担申请评估课程的教学任务在两轮以上,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随机评估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院系要逐步加大随机评估的力度,在两年内达到每学年随机评估课程数量不少于本院系所开设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等级标准

    第六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的内容包括教风与学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1.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案、课件等教学文件与教材选用情况;

    2.遵守教学纪律,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3.教学态度,教学投入,教书育人,教师综合素质状况;

    4.课程讲授的概念准确、表达清晰、重点突出、讲清难点的程度;

5.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与前沿性,课堂信息量的大小;

6.教学方法得当,启发思维,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的程度;

    7.教学手段的选用、运用与效果;

    8.课堂教学秩序、氛围,学生到课率,学生学习态度,师生互动效果;

    9.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与知识运用的情况。

    第七条  专家评估的内容和等级标准见《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评议表》(见附件1)。学生评价的内容与标准见《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学生评价表》(见附件2)

第八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九条  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课程,  当年其评估结果不得评为良好或优秀;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课程,当年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估方式

第十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采取专家评估、学生评价、领导干部听课、学生意见反馈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院系专家评估一般由各院系教学督导组或教学委员会成员承担,学校专家评估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承担。专家评估,通过随堂听课、检查教学文件、组织学生座谈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听课人数不少于2人,听课时数不少于2节次,同时填写《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专家评议表》。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 由院系安排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学生填写《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学生评价表》完成。学生所填表,一次性收回,填表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应上课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校级随机评估中的学生评价,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具体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听课,按照我校《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0教字021)文件精神,校、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课堂听课,同时填写《西北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

    第十四条  学生意见反馈,包括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学生网上教学信息反馈、学生向有关部门和院系的意见反映等。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的给定, 以专家评估为主,同时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听课、学生评价等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工作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领导,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督导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的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工作由院系教学委员会领导,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或副系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的程序:

1.凡自愿申请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的教师,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在各院系领取并填写《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申请表》,交由所在院系审批后统一报教务处。随机评估的课程从全校本科生课程中随机抽取。

    2.凡自愿申请评估的课程和院系随机评估的课程,各院系首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随堂听课和学生评价,并收集领导干部听课、学生意见反馈等信息,召开院系教学状态评估专门会议,进行集体评议,并将评估结果和意见反馈给教师本人。

    学校随机评估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进行评估,并组织学生进行课程评价。

    3.院系评估后,将申请评估课程有关评估的原始资料(包括填好的各类评估表格、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教材、教师的教学总结等)和《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院系意见表》一并交教务处。院系评估的优秀课程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评估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

    4.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开展评估,并整理领导干部听课、学生评价意见、学生意见反馈等相关信息,协助教学督导组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5.学校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督导组成员在随堂听课的基础上,听取各院系对参加评估教师教学状态的汇报,进一步查看评估原始资料,结合院系评估、学生评价和学生意见反馈、领导干部听课等信息,集体评议后,给出每门课程的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

6.评估结果评出后,公示一周。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裁决。

第六章  评估结果与意见的处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将学校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反馈给相关院系和教师本人。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结果记入教师当年的考核档案,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教学项目申报、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条  对于评估结果为“一般”的课程, 由教务处书面通知相关院系和任课教师本人,督促其改进与提高。如果在第二次评估中,该课程仍无改进,实行亮“黄牌”警告制度,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并责成相关院系对该任课教师进行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课程或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评估为“一般”的课程,实行亮“红牌”警告制度,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并责成任课教师脱离教学岗位一年进行学习整改,整改期间的岗位津贴停发。根据整改情况,由学校教务、人事部门审定其是否恢复教学岗位或转岗应聘其他岗位等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应积极开展本院系的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实施办法》(校发[1995]教字第006号文件)同时废止。如果原有的文件有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条目,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评议表

2.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学生评价表

3.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申请表

4.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院系意见表

5.西北大学课程教学状态评估结果与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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