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学校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研究生培养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说的研究生,是指进入我院各类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具体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研究生。
文学院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导师组集体指导制。
第一条:课程学分选修要求。所有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选修相应课程。学生选修课程后,如缺席所选课程超过3次(含3次)者,则该门课程选修无效。
第二条:学生日常学习研究与导师指导要求。学生在日常学习与研究中,应定期向导师汇报相关情况,其中,一年级研究生每月汇报次数不得少于2次,二、三年级研究生每月汇报不得少于1次。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学习与研究过程中,对一年级研究生的指导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二、三年级研究生的指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研究生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可随时向所在专业导师组导师请教。专业导师组全体导师,有义务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第三条:学位论文开题要求。所有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二年级第一学期末)结束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因故未按时参加学位论文开题的研究生,可参加低一年级下年度的学位论文开题,其论文预答辩与答辩时间相应顺延。参加学位论文开题,但未通过者,须在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开题,具体工作,由导师组负责组织。
第四条:学位论文写作要求。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应经常性地与导师及导师组保持沟通交流;导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研究生作出学术指导,如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超出导师研究领域,导师可请求导师组其他导师协助指导。
第五条:预答辩要求。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经过预答辩环节。预答辩的时间要求是: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在正式外审前2周完成;博士毕业论文,预答辩时间须在正式外审前1个月完成。春季毕业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在3月15日之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生,预答辩时间须在3月1日之前完成。因故未按时参加春季预答辩的研究生,可视情况参加秋季或下一年度春季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论文外审环节。
第六条:正式答辩与学位论文提交要求。参加正式答辩的学位论文,须是预答辩通过、且论文外审符合学校正式答辩要求的学位论文。参加正式答辩的学位论文,如答辩委员会提出了论文修改意见,学位论文申请者须按照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结果须经由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提交。
学位论文提交时,须完整提交经过正式答辩与修改审核通过后的论文。如正式提交的论文与通过答辩及修改审核的论文不符,学院分委员会有权提请校学位委员会撤销本学位论文。
第七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及相关问题的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外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学术不端(含复制比超过最高上限)行为,不得进入正式答辩环节;已经授予学位,但在教育部或省学位中心的抽检过程中,抽检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如发生上述两种情况,指导教师停止招生3年,3年内不再招收任何类型的研究生,并扣除该年度该指导教师研究生工作全部津贴;相应专业,扣除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的50%。
第八条:关于研究生的清退问题处理。硕士研究生超过学习年限被学校清退者(因患疾病者除外),扣除导师次年招生名额1-2名;博士研究生超过学习年限被学校清退者(因患疾病者除外),导师次年度不再招生,导师名字不再出现在次年度招生简章中。
本办法由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