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循规范,严谨治学;崇尚科学,开拓创新。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 新任教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讲并获得通过;
二、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完整的教案。
第五条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著作;
二、 提出详细的教学大纲;
三、选定教材,确定教学进度,准备完整的教案;
四、 由院、系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由院、系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长(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各院、系应根据需要组织好研究生兼任辅导教师的工作。研究生在二年级可以受聘兼任辅导教师,其程序为: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系批准。
第四章 教师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课程教学(含实践性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任课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推荐选用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讲义)、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二、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实习、实验、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指导、检查辅导教师备课、辅导
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三、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四、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接受教研室、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对教学状态的检查和对成绩的复查;
五、主动与其他有关课程教师及所在院、系党政领导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辅导教师的职责是:
一、配合任课教师组织好各个教学环节,接受任课教师的业务指导;
二、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任务;
三、按照任课教师的安排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批改学生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
四、协助任课教师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二、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授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教材的选用提出初步意见;
三、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确定教学进度;
四、向教研室、院系提出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方案;
五、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任课教师如果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必须向院系及学校人事处请假,教师所在院系负责指派其他教师代课。第十一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必须经所在院、系同意,由所在院系教务管理人员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三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校、院、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学大纲与教材选用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应根据教学计划、预定教学目标和计划学时数集体制定教学大纲,经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教研室或教学组可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优秀教材,教材选用按《西北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备课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三、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软件、幻灯、图表、演示仪器等教学设备与教具。
四、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和进度,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力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学生能力培养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评价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加深对讲稿内容的理解,逐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四、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系或教务处
反映情况。
五、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六、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个人仪表举止、思想品德对学生的风范作用。
七、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尽量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做到语言文字规范化。
第十八条 习题课
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辅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二十条 课堂讨论
一、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结合课程实际,拟出具有针对性,且有讨论价值的论题。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要难易适度,有启发性。
二、课堂讨论中,要注意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鼓励学生有创造性的发言,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做好讨论总结和讲评。
第二十一条 作业
一、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份量适当的作业。
二、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全校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给学生重作,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做好作业讲评。
三、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不交作业论处。不交作业达整个学期作业总量1/3以上的学生,平时成绩按零分计。
四、院系应在期中或期末抽查学生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实验
一、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环节。实验应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实验,二是教师设计的实验,三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设计的实验。通过这三个层次的实验训练,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
二、指导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
三、指导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内容和方法。
四、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五、指导教师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
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六、实验课要严格考勤,对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七、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和自己设计实验的能力,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习
一、实习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这一教学原则的重要途径,是学生获得感性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计划的有机组
成部分。实习计划应由院长或系主任组织教师制定,实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实习前,教师应提前赴实习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写实习讲义或实习指导书,并争取接收单位的支持,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习期间,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实习结束时,教师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实习工作的总结、学生实习的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交院、系并报教务处存档。
五、实习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参照《西北大学学生教学实习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
学效果的重要环节。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组织学生对本课程所讲授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解答学生学习中的问题。但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更不允许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考题。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命题
一、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
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特别是考察学生创
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同时,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
三、全校公共基础课和院系(或专业)基础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从试题库中调用的试题应占50%以上;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教学单位组织统一命题。
四、期末考试时,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就A、B两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要避免与前几届试题雷同,经院长或系主任审定签字后,由教务处选择一套使用,另一套试题备用。
第二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
一、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二、监考人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准时分发试卷;督促学生在答卷上的固定位置用园珠笔或钢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核对。
三、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或背对学生坐在座
位上,甚至离开考场等)。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学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作好考场记录,考试
后,报院、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四、试卷收齐后应当场清点,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于当天送交院系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全校公共课实行集体评卷制,其他课程也应尽量创造条件,统一评卷。
二、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三、学生基本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60-69分);学生较好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
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70-79分);学生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完满地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80-89分);在学习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出具有开拓和创新能力的学生才可给予优秀成绩(90-100分)。
四、各课程考试的计分一般应采用百分制。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论文等可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录成
绩。
五、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对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用红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对缓考
的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并签署评卷教师姓名,连同学生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院、系教务管理人员。各院、系放假后一周内由教务管理
人员将所有考试成绩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答卷由学生所在院、系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六、考试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第九章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初步科研能力训练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面向科技进步、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应由教研室全面负责,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在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于第七学期期末向学生公布,学生可从中选择,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高级职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初次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一般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六人。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一、毕业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进行初评,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二、学生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包括由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位
以上教师组成,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
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取五级计分制。各院系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论文的评分标准。
四、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应认真掌握评分标准,力求做到宽严适度、评分合理。凡属学术问题,其观点、立论不同于指导教师者,也应按标准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 除毕业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的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鼓励高年级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进行科研方法的训练,开设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布置课程设计和学年论文,安排社会调查。有条件的院系可以组织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十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旨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四条 教师完成的基本年教学工作量、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发表有关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期中教学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和学生评价制度,作为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教学检查或评估中,对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要求其通过再培训、进修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十